[导读]: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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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益民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选举纪小龙、窦仁政、刘影、康健、梁雪青、徐经长、李萍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康健、窦仁政、徐经长以及李萍4人为新任董事。该次股东会后,益民基金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日,益民基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纪小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变动事项、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的变更事项,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项、第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长翁振杰的离任审计报告,违反了《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高管办法》第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