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刘安认为,沪深两地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针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难的问题,全面规范了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在上位法和系统性司法解释缺位的前提下,让沪深两地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牵连影响广泛的大宗股票执行处置)时有规可循,得以“按图索骥”,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性司法创新努力。
今年以来,因为股权质押爆仓,债务违约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数量不少。为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就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规。
目前,对于股票的执行处置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按照市场价格抛售;当事人自行折价办理过户;寻找第三方案外人接盘买断;网上直接挂牌拍卖。一旦强制执行的股票数量较大,如果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为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就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规。比较而言,上海金融法院的做法更具创新性,上海金融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拟处置的沪市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委托上交所发布司法处置股票公告,并依托上交所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大宗股票处置中的询价、竞价匹配、结果公示等相关协助执行事项。
执行难问题值得重视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