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黄鹏于2018年10月再次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黄鹏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黄鹏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黄鹏现任恒越基金董事长,2011年10月至2017年8月曾担任为中海基金总经理,但在离任后的2017年10月,因不满于中海基金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未发放完全工资和年终奖等薪酬问题,黄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中海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47.86元、支付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
而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满意,2018年3月及10月,中海基金、黄鹏先后向法院提起两次诉讼,但两次诉讼均以黄鹏败诉告终。
事情要从2007年开始说起。
2007年10月2日,黄鹏入职中海基金工作,2011年11月,中海基金董事会作出“关于中海基金总经理黄鹏工资及奖金的决议”,核定总经理黄鹏的薪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固定工资即年薪;第二部分,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薪酬,绩效薪酬的70%当年发放,余下的30%部分次年年底发放。以上薪酬方案自2011年10月起执行。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