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记者注意到,在中国结算2011年12月发布的《细则》中,原第五十七条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中国结算11月7日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将《细则》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结算2011年12月发布的《细则》中,原第五十七条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