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理事、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投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慈善组织章程,对慈善组织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要求,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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