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此,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未休年假工资和报销款予以支持;改判益民基金支付黄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资差额36万元;益民基金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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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黄某与益民基金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据悉,黄某2016年1月1日入职益民基金公司并担任总经理,约定月薪12万。
2018年12月27日,黄某以益民基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续双方发生诉讼。黄某诉讼请求为:益民基金应该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6.50万元;支付2018年度报销款2.67万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竞业补偿金13.50万元;益民基金诉讼请求为:无需向黄某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资差额171.47万元;无需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2万元。
围绕上述争议,双方展开了辩论。一审最后判决益民基金仅支付黄某部分未休年假工资和未报销款,无需向黄某支付工资差额、竞业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过,这些在二审发生了一些转机。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