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比如,征求意见稿允许上市公司举债回购。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
1月11日晚,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正式稿,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整体变化不大,比如,对于市场比较关心的允许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减持回购股份的条款,正式稿并未采纳一些要求删除该条款的市场意见。
交易所为何不采纳?
2018年11月23日,证监会首次明确,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
允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是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该“必需的回购情形”是指,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此举被市场认为是解决A股存在大量破净股的问题。破净股数据显示,截至1月11日,A股破净股共361只。
同日面世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该类型的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