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点评:新增的条文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增加兜底条款,保证行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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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并配套发布了6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提供指导。
完善后的《指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附则等6章,共计55条规定。
与6月15日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指引》对此前的规定做出了多处修改,基金君梳理和整理如下:
第6条【指导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全面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并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及时性原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