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是托管人和管理人共同的使命。期待基金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法律授予的各项职责,保持独立性和审慎原则,不断完善托管技术标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制衡,与基金行业共同维护行业公信、规范行业发展、服务大众理财需求,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信任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立业之本,资金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是信任的基础和源泉。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关于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很多种提法,“托管”、“存管”、“保管”等等。就法律地位、履责要求和实际运作情况,“托管”是投资者资金安全保障的最高标准。
“托管”是借鉴境外资产保管制度的创新,有“受托”和“保管”的双重含义,1998年公募基金在国内率先采用,2003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共同“履行受托职责”,在2015年新修订的版本中继续沿用。在托管机制里,托管人不仅要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保管”职责;还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审查基金净值和申赎价格,甚至可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受托”职责。
虽然各类理财产品均有“托管”的身影,但托管人仅在基金中具有共同受托的法律地位,这与基金行业的发展历程有关。基金行业设立之初没有建立受托文化,基金是一种全新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品牌,以较少的注册资本管理远大于资本金的“基金”,需要建立更强有力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的法律地位初步落地。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