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此外,此次修订的《托管办法》还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持续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拟在5个方面完善相关监管安排:一是建立健全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二是允许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由托管人提供短期融资支持;三是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四是建立托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五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应持续满足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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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再迎新的政策措施,这次涉及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托管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门槛调整为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分析人士认为,《托管办法》的修订是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又一积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外资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而进一步完善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安排,则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所谓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拟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除满足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同时,其总行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