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责任承担范围和金额,法院认为,虽然该案中光大银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确实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但马某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应当对所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进行关注,结合案涉产品的销售时间、马某的投资经验及该案具体在案证据事实,酌定光大银行的赔偿责任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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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花110万元在光大银行购买基金,不料三年后赎回时只剩60余万元,面对如此亏损,马某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历经两次审理,马某终获30万元赔偿。
马某在光大银行处开立了私人储蓄账户,2015年4月13日,经光大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主动推介,马某同意购买“光大金控泰石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110万个份额。马某随即在光大银行营业部柜台现场办理了认购划款手续,从其储蓄账户共计划款110万元。
2018年4月18日,马某办理赎回手续,收到赎回款61.32万元,资金损失48.68万元。面对如此亏损,马某与光大银行对簿公堂。
此案前后经历了两次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过,就在日前,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于裁判文书网上披露,判决结果迎来“反转”,马某获赔30万元经济损失。
马某认为,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在基金推介过程中,未充分披露前述基金的投资风险,未向其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未充分介绍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未对其进行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测评。光大银行明知案涉基金风险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却仍然向其主动推介,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和适当性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造成了马某的投资损失。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