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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任职要求来了!公司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离职,接任者需符合相关规定

2022-04-25 00:00: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还有2020年3月成立的瑞达基金,2020年底,原总经理徐剑钧就因个人原因离任,到了2021年7月,原督察长张恩源也因个人原因离任。可见短短不到两年,总经理和督察长都发生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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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时,就曾发布过《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而与当时的规定相比,这次的《指引》调整了对于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部分任职条件。此外,原来规定的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离职,调整为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犹记得今年2月份时,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今日,证监会对这两款规定内容的适用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并发布了《指引》。其中对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列了四项条件。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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