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TF今日收评 | 金融科技ETF大涨逾9%,软件相关ETF涨超8%
财联社讯,以互联网销售包括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近年来最为普遍的销售方式。包括金融机构、第三方等,都将互联网作为重要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与此同时,乱象也随之而来。
这其中,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