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均表述愿意就上述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本案中,耐斯特虽未与东吴基金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但《信托合同》中对东吴基金公司作为汇鑫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予以明确列明,且耐斯特向东吴基金公司主张的诉请事项均系东吴基金公司基于《投资顾问合同》而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所负之义务,现耐斯特以汇鑫信托计划委托人的身份向东吴基金公司行使,故依其诉讼主张,耐斯特此时因行使介入权而成为《投资顾问合同》所约束一方,故应属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约束的对象。鉴于案涉合同约定事项属于约定仲裁事项范围,故本案应由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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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债券的结构化发行不仅引发了业内热议,也引起了监管的关注,部分券商和基金公司因为发行中出现的风险也受到了处罚。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裁定信息,较为完整地呈现了一个类似债券结构化发行的完整过程。文书信息显示,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以1.5亿元购入了一只东吴基金任投资顾问的结构化债券产品,但这只产品实际上是以“换券”操作的方式为某集团募集资金,而换券得到的债券相继违约,最终耐斯特将东吴基金告上了法庭。
据裁定书中耐斯特诉称,为满足A公司、B财务咨询中心与C集团的资金募集业务需求,耐斯特作为次级受益人,出资人民币1.5亿元购入了A公司、B财务咨询中心指定的第三人外经贸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由东吴基金公司任投资顾问的“外贸信托-汇鑫304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A公司、B财务咨询中心为C集团募集资金后向Z集团索要服务费用时,耐斯特才得知A公司、B财务咨询中心采用的是以汇鑫信托计划进行“换券”操作的方式为C集团募集资金,即A公司、B财务咨询中心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换券协议,通过东吴基金公司向外经贸信托公司出具投资建议,由外经贸信托公司用汇鑫信托计划资金购买其他中介机构债券后,其他中介机构认购C集团的债券。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