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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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券商深陷融资融券纠纷。7月6日,中信建投与余某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首次开庭审理。余女士要求被告返还2015年6月30日被平仓的股票,以及这些股票的分红和配股。而被告中信建投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属于融资融券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
原告、被告都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当庭没有宣判。
对于中信建投两融业务的合规问题,余女士认为,她及其爱人周先生在中信建投开展的业务不属于融资融券范畴,因此中信建投对两个融资融券账户强制平仓属于侵权行为。
另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2015年7月,余女士曾到北京证监局维权,北京证监局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未达条件被强制平仓
“由于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违法开展的‘伪两融业务’,对我和我爱人的两个融资融券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给我们造成了6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个人投资人余女士、周先生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