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以上8大异常经营情形、6大不予登记情形需要私募管理人特别注意,千万不能触碰底线。据了解,协会近期向多家私募管理人下发通知,要求在收到通知的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针对异常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最近,协会在重大事项变更上的监管要求有所提升,比如重大事项变更退回补正超过5次将无法备案新产品、将关联方变更划为重大事项变更等。
今天我们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在这里,大家要理清一个要点: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才会被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是不需要的。
根据协会的要求,我们将私募管理人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景分为2类,一是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是私募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我们都知道,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内容有很多,除了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信息等只需在管理人信息更新处更新即可,不需要审核,其他的信息变更基本上都需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经协会人工审核。
然而,并不是所有重大事项变更都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到以下5类的信息变更时,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