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洪磊指出,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引导基金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准确定位,灵活运用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等三类基金组织形式,构建政府引导基金长期投资机制;二是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市场化博弈机制,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三是落实《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以“税收中性”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四是鼓励慈善捐赠,着力丰富风险资本形成路径。
“我们郑重呼吁,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保护基金进行长期投资、组合投资的积极性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为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预留创新空间。”上周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广州参加“2017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时作出了上述表述。
以“税收中性”
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
谈及《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洪磊认为,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因此,境外市场一般不在管理主体层面征收基金财产的税收。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在现阶段仍需要大力发展基金工具,促进FOF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阻碍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