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外方股东总裁表示,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在管理、运作基金时需要对四类人负责,第一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确定所作所为不能伤害持有人的利益;第二是对基金公司的员工负责;第三才是对股东负责;第四,在保证前三者的利益后,最后要对监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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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鑫
虽然《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正在征求意见,但从目前情况看,合资基金公司在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时做得比较详细,而部分内资基金公司在对高管、董事和独董的审计审查力度仍需加强。
深圳一家合资基金公司的督察长表示,在《指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他们公司对高管、基金经理等人员离任审计审查上已比较细致了,即使在监管层不强调对董事和独董审查的情况下,他们也已对董事和独董进行了离任审查。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