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2月8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8月份,证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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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市值管理指引 推动市场合理估值 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
12月8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份,证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证监会表示,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条例》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完善全链条监管
细化分类监管
据证监会介绍,本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
《私募办法》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