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巨杉公司入伙后,其能否退出合伙企业也就当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而不是《合同法》加以判断。
“固收+”业绩反弹 公募加大布局 近期多见新发基金“双基金经理”配置
近期,可转债市场频频演绎“逆天上涨”,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注意。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引起了市场的注意。知名私募齐东超旗下的巨杉资产因为投资可转债项目,与上海乐昱创业投资管理中心、上海海通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因合伙协议纠纷对簿公堂,巨杉资产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类案件比较麻烦,之前都不太规范。不过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须知,围堵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益权等三类私募非标业务,堵上了漏洞。之后又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至此私募基金可投资的范围渐渐变得清晰。
巨杉资产认为,在二审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可转债至今未发行”这一事实已经予以确认,可转债自始不存在。其次是海通创世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对不存在的乐视可转债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及承诺;基于对海通创世作为专业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各投资人通过乐昱创投投资乐视可转债。而在投资人事先并不知情、更未经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海通创世将4.1亿元的可转债投资款向乐视移动发放贷款,该行为实则系以假借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的欺诈行为。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