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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股投票权能一概归管理人吗

2016-08-03 15:14:01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其四,如果基金持有人愿意自主行使投票权,基金应提供便利,按其份额比例投票。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人员,现居河北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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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契约型基金是根据《信托法》及其信托原理设立的,投资者将其认购的基金份额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形成基金资产,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对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和管理。那么,基于基金持股而产生的股东投票权,该如何行使呢?

  鉴于当前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的规范尚不完善,导致各方见解不一。有人认为: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只能由股东来行使,而基金资产是个虚拟的投资主体,必须有人代行其股东权,而这个人就是基金管理人;而且《基金法》将基金诉讼权利行使主体赋予基金公司,那么基金持股的股东权行使主体就没有理由认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持有人大会决定“由谁”、“是否”以及“怎样”行使表决权。

  在基金合同中,基金持有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基金收益的受益人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责任人。按照《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资产被视为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财产,最终权利归属为受益人;不仅如此,基金公司管理、运作信托财产所得收益,以及股票投资所衍生的股东投票权等权利,最终归属无疑也是受益人,即基金持有人。《信托法》核心是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基金持有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守诚信,《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撤回委托。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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